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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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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攤販要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有市場攤販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攤販業者不解為何以前不用辦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不用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辦營登和課稅?   

市場攤販若是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辦理市場攤販稅籍清查時,若查得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之市場攤商,無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適用,就會依規定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擺攤販,不是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營業者,若有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以免遭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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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稅法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商業登記法第8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
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
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妨礙或拒絕。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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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蛋糕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罰5萬

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開餐飲店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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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蛋糕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罰5萬

「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加盟重要資訊,如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因加盟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判斷依據,會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脆皮雞蛋糕」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相關引用法律條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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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以下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加盟網&開店知識)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提供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1):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依規定揭露重要加盟資訊罰40萬

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加盟簡介、加盟預約書、加盟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及撒O公司之陳述,撒O公司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營運期間之廣告促銷費用及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購買商品或原物料之名稱及數量規格)」及「預估營業收益之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加盟重要資訊。

由於前述資訊攸關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資訊,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8次委員會議通過,撒O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令撒O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業者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應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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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案例(2):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45萬元

卡OOO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表示,卡OOO公司於103年7月31日與 XX品牌之韓國總公司簽署授權合約,由卡OOO公司擔任該品牌臺灣總加盟商,從事招募加盟業務。惟嗣後卡OOO公司因違反授權約款,致合約於同年8月30日自動終止。然卡OOO公司於取得授權前及授權契約自動終止後,以XX品牌,陸續招募6家加盟店,而其於洽談加盟過程中,提供之加盟合約、估價書、「 BUSINESS GUIDEBOOK」等書面資料,未充分完整揭露「營運期間之訂購核心技術商品等原物料之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相關資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率、商標權權利行使、品牌成長性、品牌穩定性、加盟相關訓練及指導、市場規模變動、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5次委員會議通過,卡OOO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營運期間之訂購核心技術商品等原物料之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相關資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重要交易資訊。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案例(3):加盟簡介宣稱「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5萬

白OO公司於其加盟簡章、公司網頁、加盟簡介宣稱「目前已超過60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目前近70家加盟店全部是獲利的狀況」、「目前已近百家店都是獲利的狀況」之表示,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廣告宣稱之加盟店數核與廣告使用當時實際加盟店數有所不符,且白OO公司自承獲利店數相關數據,係由加盟店向其訂購原汁之數量,推算有獲利之情形,惟確實並無其他客觀實際之獲利資料得為佐證。承此,前開廣告有關加盟店數以及均有獲利之宣稱,難認與事實相符,其差異難為交易相對人所接受,足以引起有意加盟者產生錯誤之認知及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惟白OO公司並未以書面提供「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影響加盟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3次委員會議通過,白OO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白OO極品楊桃汁」加盟過程中,涉及廣告不實,及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除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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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案例(4):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公平會罰15萬元

仲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及營業地址等加盟重要資訊,有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仲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2次委員會議決議仲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令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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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擺攤餐車應知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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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在騎樓做生意,一般我們在講騎樓有兩種,一種叫法定騎樓,另一種是私設騎樓,台北市已經很少有私設騎樓了,絕大多數是法定騎樓,法定騎樓跟公共空間沒兩樣,不能隨意放物品停車跟擺攤;中南部仍有不少私設騎樓,這種私設騎樓警察不會來開罰單,所以擁有所有權的店面房東或是一樓住戶會把私設騎樓圍起來或是半開放租給生意人做生意。

法定騎樓依法要保持淨空所以在法定騎樓擺攤的,要繳二種費用一種是給房東的一種是給警察開罰單,以西門町徒步區擺攤租騎樓為例,一個月除付房東租金外警察23天就會來開一張1200罰單所以在法定騎樓擺攤一個月實際上要付的租金支出還要加上警察罰單,如果你能跑你就跑,但很多擺攤業者都是把罰單當租金在繳。

回應編號:16409 發表對:16409 回應

有一手推車女攤販在巷道路口擺攤,因占用道路擺攤影響車輛通行,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從94年起共告發539次,累積罰款及遲繳納金合計越120萬元,女攤販皆置之不理,警方認為有長期占用國有土地營業,依竊占罪嫌將她移送。

檢察官調查後指示該攤販使用手推車擺攤,結束營業後即將車子移走,必未將手推車或攤子固定在國有土地或道路,據此認定沒有構成竊占,因此諭令開釋。欠繳罰款部份,應依法先寄通知催討或送行政執行處處理,若再置之不理不繳款,行政執行處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管收。

回應編號:16408 發表對:16408 回應
有部分夜市或商圈擺攤業者設有打彈珠、射飛鏢等遊戲攤位,攤位提供展示的獎品包括菸、酒,但消費者中赫見有18歲以下的兒少身影。

社會局將針對上述業者加強發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宣導貼紙,一旦違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另夜市或商圈擺攤遊戲攤商提供菸、酒等獎品,卻未加註「不提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菸酒」之警語,依100年11月30日新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係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供應菸者,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創業擺攤者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9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菸害防制法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菸害防制法第26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
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編號:16407 發表對:16407 回應
許多攤販遭警方開罰單,以為不繳罰鍰警方也拿他沒有辦法,故持續累加罰鍰金額及數量,但已有案例,警方將違規人依九十年六月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移送強制執行。
有名攤商因長期欠繳罰單罰鍰八十多萬元且經過多次不斷催討,該名攤商違規人始終拒不繳納,警方將此案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將該名攤商違規人拘提管收。
阿甘提醒攤商不要有心存憢悻的心理或錯誤的認知,如有積欠罰鍰者,應儘速結清罰鍰,以免遭到強制執行拘提管收。
回應編號:16406 發表對:16406 回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傳統攤商及餐飲店抽驗豆腐、豆干、豆皮等豆類製品,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苯甲酸)及殺菌劑(過氧化氫)等,公布9月份豆干產品抽驗結果,在30件豆腐、豆干、豆皮等製品中,有2件驗出過氧化氫殘留,除已立即通知下架外,並循線追查貨源供應商,並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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