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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到處充斥借款代辦創業貸款頭家貸款等廣告,有強調「幫客戶解決問題,程序簡便、手續費低廉」,有的強調「月薪3萬可貸250萬」,如需要貸款最好親自跑一趟銀行申辦,避免借款代辦公司超收手續費或其他意料外的風險。如真是沒有空或怕麻煩,可到銀行公會網站上查看替你申辦貸款代辦業者有沒有被列名其上,有銀行認可的貸款代辦業者就較可靠如沒有被列名其上,不是銀行認可,最好不要委託。因金管會規定銀行認可的代辦業者,須列名公告在銀行公會網站上。

有些借貸款代辦業者會要求代辦手續費(費率高達6%以上)手續費超收,有些會巧立名目要求貸款者先繳一筆查詢費或保證金,有些會將客戶資料外洩,有些私自冒用客戶資料,有貸款需求者不得不防,以免越貸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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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411 發表對:3411 回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2月8日第795次委員會議決議,遠x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x銀行)、臺灣新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新x銀行)、台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x人壽)、三x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x美邦人壽)、華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x銀行)、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東亞銀行)等金融機構於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該會除命上開事業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遠x銀行新臺幣110萬元;臺灣新x銀行新臺幣110萬元;台x人壽新臺幣100萬元;三x美邦人壽新臺幣100萬元;華x銀行新臺幣100萬元;東亞銀行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本次計處分6家事業,總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6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鑒於個別借款人相較於金融機構,其協商能力明顯處於弱勢,且期限利益喪失對於借款人屬重大影響權益之事項,倘金融機構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之情事,勢將不利廣大貸款戶之利益,針對此一民生重大議題,該會爰主動針對銀行及保險業者借貸契約內容之妥適性立案進行調查,並業先後於95年12月14日第788次委員會議、96年1月18日第793次委員會議、96年1月25日第794次委員會議,認定15家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罰鍰金額計新臺幤1,750萬元。

  依據該會91年11月6日發布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金融業者於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確保債權之必要者,宜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之事由。如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8、立約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金融業者依第6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並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除前9種行使加速條款之事由外,金融業者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得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並宜於契約中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之,同時明示發生加速期限到期(經通知或無須通知)之效果。金融業者未為該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次認定違法之6家事業,其各類借貸契約約款主要違法類型包含:
(一)定型化借貸契約加速條款將應事先通知或催告之債信不足事由約定為無須經事先通知或催告。按此等約定剝奪借款人事前補救之機會,契約雙方權益顯屬失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定型化借貸契約加速條款內約定「因具體事實而有保全債權必要」等債信不足概括事由。按債信不足概括事由內涵抽象,且金融業者相對於借款人具有市場優勢地位,金融業者透過片面解釋或適用系爭概括約款,將使交易相對人隨時陷於義務不明確之狀態,衡諸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之權益顯有失衡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再表示,該會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罰鍰。
  公平會最後呼籲,金融業者係屬資金中介機構,倘憑恃其優勢地位或利用資訊不對稱之特性,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除侵害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公平競爭,亦危害金融市場之正常發展及影響廣大貸款戶權益甚鉅,係屬重大民生議題,該會相當重視,正持續主動調查其餘金融機構借貸契約內容之適法性,並將繼續追蹤這一批被處分金融機構之後續改正情形,公平會再度重申,倘經查未依該會處分改正而有再犯情形者,該會將依法予以重罰,最高得處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為止,冀使金融業者切實遵守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3410 發表對:3410 回應
3家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違反公平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2月15日第797次委員會議決議,玉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x銀行)、台北富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x銀行)、日x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x銀行)等金融機構於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該會除命上開事業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玉x銀行新臺幣100萬元;富x銀行新臺幣110萬元;日x銀行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本次計處分3家事業,總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3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鑒於個別借款人相較於金融機構,其協商能力明顯處於弱勢,且期限利益喪失對於借款人屬重大影響權益之事項,倘金融機構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之情事,勢將不利廣大貸款戶之利益,針對此一民生重大議題,該會爰主動針對銀行及保險業者借貸契約內容之妥適性立案進行調查,並業先後於95年12月14日第788次委員會議、96年1月18日第793次委員會議、96年1月25日第794次委員會議及96年2月8日第795次委員會議,認定21家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罰鍰金額計新臺幤2,370萬元。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者,倘具有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之事業,利用交易相對人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次認定違法之3家事業,其各類借貸契約約款主要違法類型為定型化借貸契約加速條款內約定「不依約履行或有具體事實而認為有保全債權必要」等債信不足概括事由。按債信不足概括事由內涵抽象,且金融業者相對於借款人具有市場優勢地位,金融業者透過片面解釋或適用系爭概括約款,將使交易相對人隨時陷於義務不明確之狀態,衡諸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之權益顯有失衡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該會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罰鍰。

公平會最後呼籲,金融業者係屬資金中介機構,倘憑恃其優勢地位或利用資訊不對稱之特性,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除侵害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公平競爭,亦危害金融市場之正常發展及影響廣大貸款戶權益甚鉅,係屬重大民生議題,該會相當重視,並正持續主動調查其餘金融機構借貸契約內容之適法性,且將繼續追蹤這一批被處分金融機構之後續改正情形,公平會再度重申,倘經查未依該會處分改正而有再犯情形者,該會將依法予以重罰,最高得處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為止,冀使金融業者切實遵守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3409 發表對:3409 回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6月21日第815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X威行銷企業社於網站刊登代辦貸款廣告,宣稱「想把20%利率降到1.88%」及「超低利率1.45%起」等內容,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想把20%利率降到1.88%」,經台灣X威行銷企業社表示,新竹商業銀行確實有提供1.88%利率之貸款方案,其可協助客戶以較低利率申請貸款,並償還原本利率較高之債務,亦即以整合負債之方式達到降低利率之效果。惟查新竹商業銀行「貸me more」之貸款方案雖有1.88%之利率,然尚有「優惠前2個月」之期間限制,自第3個月起利率即調整為10.88%至16.88%。故本案廣告未明示該優惠利率附有期間或其他限制條件,將影響消費者獲悉正確完整之利率資訊,致對事業所提供貸款服務內容產生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核足認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殆無疑義。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係爭廣告宣稱「超低利率1.45%起」,惟查94年4月至95年3月各銀行最優惠貸款利率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8%,該利率僅限於前3個月,第4個月起依專案類別為3.99%、5.99%、11.99%等,目前雖仍有該貸款方案,然仍限於前3個月始有1.68%之利率。此外台灣X威行銷企業社並無法提出廣告散發時期確實符合廣告所稱1.45%利率貸款方案之銀行名稱及相關事證,且其已坦承目前確實已無可承作1.45%利率之銀行,該等宣稱亦顯屬無據。故本案廣告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3408 發表對:3408 回應
達康網科技等6家代辦貸款公司廣告不實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4年9月29日第725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達康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銀國際財經行銷有限公司、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長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道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等6家代辦貸款業者(以下分別簡稱達康公司、忠訓公司、華銀公司、快速捷公司、長昇公司、中道公司),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上開事業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衡酌各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分別裁處達康公司新臺幣200萬元、忠訓公司新臺幣50萬元、華銀公司新臺幣20萬元、長昇公司新臺幣20萬元、快速捷公司新臺幣15萬元及中道公司新臺幣10萬元不等之罰鍰,本次計處分6家事業,總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315萬元。

鑒於目前代辦貸款顧問公司之廣告行為日益增加,恐危害金融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公平會爰於今(94)年3月間依職權監測前揭6家代辦貸款顧問公司之網頁,就有關1.貸款服務之「利率」及「可貸額度」之表示;2.代辦貸款顧問公司信貸專案與銀行提供之信貸專案及現金卡/信用卡之比較;3.核貸實例及4.事業之口碑及資格等表示,涉有廣告不實部分進行調查。除中道公司外,其餘均為主動進行調查。

公平會進一步就其調查結果提出說明:1.有關廣告表示「低利率貸款服務」部分,達康公司、忠訓公司、華銀公司、快速捷公司、長昇公司及中道公司之網頁廣告,或因所載優惠利率與事實不符,或因未揭露優惠利率期間之重要限制條件,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2.有關比較廣告部分,達康公司、快速捷公司之網頁廣告就己身貸款方案省息費用之表示有虛偽不實;3.有關廣告表示貸款實例部分:達康公司、忠訓公司、快速捷公司、及中道公司之網頁廣告所載貸款實例,與事實不符;4.有關廣告宣稱事業之口碑部分,達康網公司「最快20小時即可撥貸」、華銀公司「30分鐘拿到現金」、快速捷公司「三分鐘立刻貸您現金200萬」、「中古車最高可貸車價三倍」、「最快三小時立即撥款」、「一年省息20萬」之網頁廣告所宣稱之服務績效品質,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前揭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爰依公平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達康公司等6家事業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分如前揭。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3407 發表對:3407 回應
8家代辦貸款或債務協商廣告不實共處124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6月15日第762次委員會議決議,輕鬆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輕鬆代公司)、易達金融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易達公司)、宇略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宇略公司)、台達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網公司)、卓金耀君、李俊民君及謝瑋玲君(即板新國際行銷貸款服務網),因刊登代辦貸款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另鳳凰商行因刊登債務協商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上開事業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輕鬆代公司新臺幣34萬元;易達公司新臺幣27萬元;台達網公司新臺幣23萬元;及宇略國際行銷公司、卓金耀君、李俊民君、謝瑋玲君及鳳凰商行各新臺幣8萬元之罰鍰,本次計處分8家事業,總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124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該會自93年5月即曾受理檢舉而處分一家代辦貸款事業,迄今總計已處分代辦貸款不實廣告14件、債務協商不實廣告5件,總計罰鍰新臺幣907萬元(附件2,未含本次處分之件數與罰鍰金額)。本日處分對象為續已完成案件調查程序之7件(8家事業),其中輕鬆代公司、易達公司、宇略公司、台達網公司、卓金耀君、李俊民君及謝瑋玲君(即板新國際行銷貸款服務網)等7家事業係有關代辦貸款廣告為不實之表示,另鳳凰商行則係有關債務協商廣告之不實表示。
一、代辦貸款廣告部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一)有關輕鬆代公司於網頁廣告表示「個人信用貸款 貸款利率公教人員信貸:1.5%起 500大企業職員:1.5%起」、「整合負債貸款20%輕鬆轉換為1.5%起」、「扣繳憑單貸款最低1.5%起」、「軍士官貸款年利率1.5%起」、「學生貸款 年利率1.5%起」;易達公司於網頁廣告表示「信用卡代償 優惠利率:0﹪起」、「25期0利率……免開辦費……優惠利率0﹪」、「信用貸款 優惠利率:超低利率1.88﹪起」、「只要任職於國內前500或1000大企業……優惠利率:超低利率1.99﹪起」、「負債整合 整合名下現有銀行之負債……優惠利率:2.65﹪起」;宇略公司於網頁廣告表示「利率1.68﹪」;台達網公司於網頁登載「20%輕鬆轉換為1.68%起」、個人信用貸款「 貸款利率:公教人員信貸:1.68%起500大企業職員:一般中小企業個人信貸:1.88%起」、學生貸款「年利率1.68%起」;卓金耀君於網頁刊載「超低利率1.68﹪」;以及李俊民君及謝瑋玲君於「板新國際行銷貸款服務網」刊載「目前利率是1.88﹪起」、「學生貸款利率1.88﹪-3.85﹪」,查上述網頁廣告既未揭露提供廣告所載優惠利率之銀行名稱,亦未載明「0﹪起」、「1.5%起」、「1.68﹪起」、「1.88﹪起」、「1.99﹪起」、「2.65﹪起」等之意義及優惠期間限制,易致使消費大眾對其代辦貸款內容之服務表示,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二)有關輕鬆代公司、台達網公司及卓金耀君於網頁廣告上刊載「貸款實例」,按真人實例廣告係事業透過具體個案之成功經驗,以提高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品質之信賴感,進而招徠交易,是事業倘以真人實例為廣告表示,則應確保該實例內容之真實,查輕鬆代公司等3家事業,無法提供案關廣告實例之表示實屬真實之依據,足引起申貸者對於其代辦貸款服務績效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信賴感,案關廣告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三)有關輕鬆代公司於案關網站廣告刊載「成功核貸率也高達93.8%左右」之表示,輕鬆代公司未能揭露核貸率之意義,且無事證證明該核貸率之計算方式係普通通念,已足使申貸者錯誤認知輕鬆代公司之代辦貸款服務獲核率高達93.8﹪;另輕鬆代公司亦於廣告宣稱「配合銀行超過45家」,輕鬆代公司迄未提供與任一銀行之委外代辦合約;綜上,輕鬆代公司於案關網站之表示,足引起申貸者對於其代辦貸款服務績效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信賴感,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二、有關債務協商廣告部分
鳳凰商行於廣告刊載「協助消費者恢復信用」之表示,按聯徵中心所載個人信用紀錄,攸關個人與金融機構往來之條件,並作為是否核貸(卡)、貸款額度及貸款利率高低之重要參考依據,聯徵中心就個別當事人之信用瑕疵資料揭露,依情節輕重分別訂有一定之揭示期限,聯徵信用紀錄對於強制停卡者,於債務清償後至少仍須掛記6個月,而逾期放款繳清者,須於清償後就其信用紀錄揭露3年;當事人之聯徵信用紀錄殊無可能因協助而於債務清償後即可註銷。案關廣告宣稱「協助消費者恢復信用」,將致一般人產生償債後,經由鳳凰商行提供之協助,可恢復個人於聯徵中心之信用之誤認,並作成錯誤之交易決定,故該廣告表示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該會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3406 發表對:3406 回應
速x實業公司於網站刊登代辦貸款廣告不實罰12萬元       
速x實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8)日第800次委員會議決議,速x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刊登代辦貸款廣告,宣稱「最高額度是依個人債務結構比例去核算,由月薪計算可乘以80倍」及「成功案例」等內容,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月薪80倍之貸款額度,惟經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10950號函於所屬各金融機構,表示為控管信用風險,避免過度授信或發卡,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故依前揭函釋內容,以及目前實務之運作,依現有事證該等額度確實係屬客觀上難以達到之宣稱,速x實業有限公司亦無法提供任何符合廣告宣稱之事證,並坦承目前實務上已無法貸得廣告所稱額度之貸款,爰該等宣稱核足認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殆無疑義。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廣告宣稱「成功案例」,其所刊登之內容本應為該公司以往所承作且成功核貸之案例,惟速x實業有限公司並無法就其廣告所刊登之成功案例提供相關事證,且其亦坦承該案例並非真有其人,僅係供消費者作為自身貸款需求之參考,業已違反廣告主刊登真人實例廣告應確保其真實性之原則。況本案廣告所刊載之「公教人員李小姐」以及「2000大企業員工林小姐」等成功案例,其案例內容宣稱可申貸之額度已有牴觸目前法令規定及實務運作之情事。故本案廣告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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