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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輔導期已在94年11月5日屆滿六個月起開始課稅!
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儘速向戶籍地或住(居)所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阿甘為服務網友將有關網路拍賣課稅相關討論資訊搜集如下,供網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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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199 發表對:1199 回應
財政部2005/11/2有關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有關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輔導期,即將於11月4日屆滿6個月,財政部呼籲請符合課稅構成要件的網路拍賣賣家,儘速就近向戶籍地或住(居)所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據財政部說明,該部再次重申「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係規定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因此,如果是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徵營業稅的範圍。

又據財政部表示,該部為使各地區國稅局對於此類案件之處理程序一致,已於94年10月19日發布「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及「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Q&A」,除大幅簡化稅籍登記程序外,亦澄明外界所提疑義,茲將相關重點分述如下:
(一)應備資料:僅須個人身分證、印章及交易明細資料。
(二)辦理方式:由網路拍賣業者自行選擇向其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等申請稅籍登記。
(三)填載資料:國稅局會提供「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格式(網路交易專用),供從事網路拍賣之營業人使用,該項表格與一般營業人使用之營業登記申請書不同處在於:依據該項格式內容,網路拍賣業者須填列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至於表格上所填載的地址為國稅局寄發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並非認定為業者之營業地址。。
(四)另外,為使外界充分瞭解財政部對於網路交易課稅立場,確實係植基於租稅公平考量,國稅局會將查核重點聚焦於銷售額大的營業人,因此,對於每月銷貨金額未達6萬元者,財政部亦於本項作業說明中,明文規定可暫免辦理稅籍登記。

據財政部說明,該部經蒐集外界在這段期間對於網路交易課稅所提疑義,業已發布「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Q&A」,並已登載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同時也將這些資料轉給相關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及ebay等),依據此項問答資料內容,例如銷售額應如何認定、棄標應如何處理及稅額如何核定等,均已有明確說明。

另據財政部表示,該部考量這些拍賣網站賣家經常使用網路資源的特性,財政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國稅局的網站開設網路交易課稅討論專區,並指定專人處理民眾所提疑問,因此,如果民眾對於有關網路交易課稅仍有疑問,可以充分利用此項資源,應該可以很快獲得滿意答復。

連絡人:科長蔡益忠 電話:02-23228133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應編號:1198 發表對:1198 回應

網路拍賣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釋疑

財政部近日核釋: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網路拍賣交易之當事人,因就其拍賣標的物及其價金之互相同意,皆於該拍賣網站所提供之交易平台完成,且依賦稅署所訂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中營利事業所在地址(即營業登記處所)係由營業人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為摯發稅單及相關公文書送達之地址。因此,如以住家房屋供網路拍賣之營業人為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其房地原則上,仍可依原來住家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應以該房地供住家使用或作自住使用為要件,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方式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至於房地有無供堆置營業貨品之認定原則為:(1)有無堆置貨品之事實。(2)堆置的貨品是不是與拍賣之營業貨品有關。舉例說,如果僅堆置一般用品,例如個人日常生活的衣物,小孩子玩具、收藏的圖書等,並非作為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是不會被認為有供營業用。但如果堆置與拍賣有關之貨品,例如,網拍之營業人專門在網路上拍賣化妝品,而家裡又有堆置大量化妝品,這樣是會被稽徵機關認定為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當然,從事網拍的營業人是拍賣何種商品,在交易平台上皆有留下紀錄可供查核,稽徵機關在認定上應該不會產生偏差。

財政部同時表示,個人出售其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等物品,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準此,個人出售其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等物品,自屬非供營業用;其房地應無改課房屋稅或地價稅之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應編號:1197 發表對:1197 回應

住家用房屋被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後,會增加多少稅額?

A:
以全國住家用房屋平均每戶每年的房屋稅約為4,000元,地價稅約為720元為例計算;如原先房屋課稅面積為90平方公尺,有10平方公尺堆置營業貨品。改課後房屋稅稅額增加1,000元,地價稅增加320元;兩者合計一年稅額增加1,320元(即每月僅增加稅額110元)房屋稅及地價稅改課之速算公式如下

1.房屋稅部分:
(1)營業用面積超過全部面積1/6 T=1.5A × ?B/C ??
(2) 營業用面積未過全部面積1/6 T=1.5A × 1/6 1,000=1.5 × 4,000 × 1/6
2.地價稅部分: T=4E × B/C 320=4 × 720 × 1/9

註 T:改課後增加稅額
A:原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之房屋稅額
B:核定供營業用之面積
C:房屋全部課稅面積
E: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額
註:1.5為住家用1.2%與營業用3%之稅率差額(1.8%),與原住家1.2%稅率比率
註:4為原稅率2?與改按10?稅率差額(8?)之比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路拍賣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Q&A
回應編號:1196 發表對:1196 回應

網拍營業人為避免有堆置營業貨品之處所被稽徵機關查獲,而將營業登記處所登記於他處,這樣對營業人有利嗎?

A:
網拍營業人為避免實際營業處所有堆置貨品情形被稽徵機關查獲,而借用他處名義辦理營業登記,可能須另行支付借用處所之費用。如以前述之例子而言,營業人每月所增加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僅為110元,實在沒有必要為了極少的稅額,而去借用他處名義辦理營業登記。
且各稽徵機關為維護租稅公平,每年皆有訂定清查計畫,就所轄房地之使用情形進行清查,營業人如經清查或被檢舉發現房地有堆置營業貨品,還是會被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路拍賣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Q&A
回應編號:1195 發表對:1195 回應
Q5 網拍營業人被稽徵機關認定有堆置拍賣貨品,房屋稅及地價稅改課之面積如何認定?

A:
原則上,稽徵機關依實際堆置貨品之面積據以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如果原供住家用房屋有供營業用,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舉例說,如果房屋面積90平方公尺,有10平方公尺被認定供營業用,則15平方公尺部分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為最少須改課1/6),有1/9(10/90)之土地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路拍賣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Q&A
回應編號:1194 發表對:1194 回應
如何認定房地有無供堆置營業貨品?

A:
房地有無供堆置營業貨品之認定原則為:
(1)有無堆置貨品之事實。
(2)堆置的貨品是不是與拍賣之營業貨品有關。房地有無堆置營業貨品之認定,因不同行業堆置情況不一,很難做一致性之規範,僅能就個別具體事實依上述原則加以認定。
舉例說,如果僅堆置一般用品,例如個人日常生活的衣物,小孩子玩具、收藏的圖書等,並非作為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是不會被認為有供營業用。但如果堆置與拍賣有關之貨品,例如,網拍之營業人專門在網路上拍賣化妝品,而家裡又有堆置大量化妝品,這樣是會被稽徵機關認定為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當然,從事網拍的營業人是拍賣何種商品,在交易平台上皆有留下紀錄可供查核,稽徵機關在認定上應該不會產生偏差。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路拍賣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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