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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如設在一樓者 可設一直立式及橫式兩個招牌
店面如設在二樓以上者 可設一較大型直立式招牌
以增加店招曝光度

注意;招牌設計要符合當地大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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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617 發表對:4617 回應
廣告招牌在現今的社會形態下,除早已不僅僅是看板之代名詞,了具基本行銷廣告之功能外,也是店家經營特質與特色之外在形象的代名詞,一適當而講究的商招表現,可彰顯店家經營的特質與特色,提供消費者認清品牌,吸引且加強消費者進店的選擇意願,進而創造更多的來客數及營業額。

現代商店所使用的廣告招牌,越來越多是以招牌的 LOGO、不同的顏色搭配及圖騰樣式做一結合,透過創意規劃設計,不僅讓人一目瞭然店家要賣的商品及特色所在,也象徵店家獨特風格之企業形象所在。所以其在廣告招牌設計上時,就要有長遠使用經營上的規劃,更需要考慮到永久性和形象持續性之。尤其是全國性之加盟連鎖企業,更是不能忽視LOGO、顏色及圖騰在地區性和文化上的差異及一致性。
回應編號:4592 發表對:4592 回應
「30年老店」、「50年老店」、「百年老店」招牌,確實可招徠到不少客人,但是如果誤用或虛假不真實,將會引來公平會的開罰。「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分別號稱是「50年老店」,在98年年初被公平會以廣告不實分別處以新台幣20萬元罰款。

公平會認定「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配方雖系出同門(傳說中的西門町傳奇、也就是真正的50年老店金園排骨),但只能說,口味與原設立的50年老店相符,擁有50年老店的味道,但卻不是原來西門町所創立的老店事業主體的延續,認定上是獨立不同的事業主體。



以下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廣告不實!金園排骨公司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元月7日第896次委員會議決議,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園排骨公司)於招牌刊載「50年老店 西門町傳奇 金園排骨」,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渠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金園排骨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金園排骨公司南港店店招「50年老店 西門町傳奇 金園排骨」予人之印象,係該公司所經營之金園排骨於50年前在西門町成立且口味如同成立當時或已持續在西門町經營50年之歷史。根據88年金園排骨公司負責人陳秋鈴與西門町約50年老店「金園排骨」創辦人胡陳金之補充加盟契約,已取得案關排骨醃料之配方,是就該公司販售之排骨口味,或可認與原金園排骨胡陳金之口味相符,然金園排骨公司係92年設立,而非胡陳金女士於西門町所創立金園排骨事業主體之延續,應認係二家獨立不同之事業主體;即便向前追溯至該公司負責人(即陳秋鈴)以個人名義加盟胡陳金之「金園排骨」,亦屬88年之情事,倘以該年起算,金園排骨公司營運迄今僅約9年餘,縱陳秋鈴與被處分人確實使用原胡陳金之「金園排骨」醃料配方,且曾參與加盟「金園排骨」之經營,並取得「金園排骨」之案關商標,然並不能等同該公司曾於西門町經營之事實,況其從未在西門町有營業之事實(加盟時期亦僅限於桃園地區),更不足以證明金園排骨公司之事業經營迄今已存續 50 年,故該公司於南港店店招宣稱「50年老店 西門町傳奇 金園排骨」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行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廣告不實!威軒食品行罰20萬元、鼎邦食品行罰1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7)日第896次委員會議決議,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於百貨公司美食街之招牌、菜單與候餐號碼牌刊載「金軒排骨 五十年老店 西門町 傳承西門町~懷念的排骨味」、「西門町50年老店~懷念的排骨味」、「金軒排骨 西門町五十年老店 正宗口味」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渠等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威軒食品行新臺幣20萬元罰鍰、鼎邦食品行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金軒排骨 五十年老店 西門町 傳承西門町~懷念的排骨味」、「西門町50年老店~懷念的排骨味」、「金軒排骨 西門町五十年老店 正宗口味」係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分別於新光三越百貨南西店、新光三越百貨A8館與環亞生活購物廣場櫃位之招牌、菜單與候餐號碼牌刊登,案關廣告等予人之印象係金軒排骨已在臺北西門町設立50年,其所販售之排骨口味也因有50年之歷史而更具吸引力。復據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表示,該2家食品行於百貨公司美食街所使用之專櫃名稱、商標(即金軒)與排骨料源皆來自張美霞,按張美霞係於73年方簽訂合夥契約加盟西門町約50年老店「金園排骨」,並於同年成立新今園小吃店,92年以新今園小吃店張美霞名義申請「金軒」標章獲准,縱以經驗傳承而論,或可認張美霞提供給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之排骨口味確實為原設立在西門町「金園排骨」之排骨口味,惟張美霞加入合夥開設經營之「金園排骨」始於73年,而非50年前,況「金軒」商標係92年註冊,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成立時間分別是92年與94年,並由張美霞授權使用「金軒」商標,案關廣告卻宣稱「金軒排骨 五十年老店 西門町 傳承西門町~懷念的排骨味」、「西門町50年老店~懷念的排骨味」、「金軒排骨 西門町五十年老店 正宗口味」,已使人誤認金軒排骨曾在西門町經營,且有50年之歷史,核屬虛偽不實與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威軒食品行新臺幣20萬元罰鍰、鼎邦食品行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回應編號:4589 發表對:4589 回應

近年來一些新建大樓不喜歡被亂掛招牌,大都會有招牌設置規範辦法,如有則依規定行事,如覺規約苛刻不合理,可聯合其他店家在在管委會月會中提出申訴異議。

然有些大樓規約內並未明訂定出廣告招牌設置規範辦法,所以管委會告知需經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才可懸掛,像這種情形一般來講只要招牌符合規定,不違犯消防法規,不影響緊急逃生,不影響到其他住宅的視線,管委會應該都會默許設置。

回應編號:4588 發表對:4588 回應
當你懸掛店面招牌社區管委會有意見時,最好的方法是將貴社區內所有店面住戶集合起來,共同撰寫一份提案單,其內容須有一樓店面參與住戶簽名並作成記錄,記錄主要內容為設置廣告招牌辦法,並將你們所討論出的廣告招牌式樣及設計圖附上(其招牌大小尺寸規格皆符合政府機關所規定之設立辦法)。

但在討論時有幾個要領要把握住,如此可提升社區整體形象,住戶和管委會當然會答應。社區店面招牌要統一尺寸,不宜大小不一,一來為求美觀,二來讓住戶和管委會覺得廣告招牌辦法對社區是一加分作用(整齊有序),不是減分作用(雜亂不堪)。

回應編號:4576 發表對:4576 回應
景氣差,消費意願保守,再加上環保團體又極力宣導拒吃魚翅,讓很多人不想上魚翅、鮑魚餐廳用餐,近來經營許多年以魚翅出名的「吉品海鮮魚翅餐廳」,為因應市場改變需求,將過去主打魚翅、鮑魚的高檔海鮮改成主打火鍋,希望藉由高檔食材、平實價格,帶動海鮮火鍋的平價奢華風。

並且將招牌「吉品海鮮魚翅餐廳」中的魚翅兩字拿掉,改成「吉品海鮮餐廳」,修正經營方向改走高檔海鮮路線。

回應編號:4522 發表對:4522 回應
當初招牌廠商來掛招牌時,因太忙錄一急之下沒考慮清楚就將廣告招牌掛上,
等隔天開店時才發現招牌掛錯邊招牌不夠明顯,如改掛另一邊,招牌從遠處看就會很明顯。

想來想去掛招牌就是要讓他夠明顯,才會有招攬客人作用,
所以再度請招牌廠商他們來更換從左側幫移到右側,
就這樣一拆卸更換邊廣告招牌,
廠商收取招牌大小120cm x 300cm價位約在2500
還需加上吊車費用1500~3000(視困難度而定)
就這麼一疏忽就要多花了4000元以上,真是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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