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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例加盟者須注意,因加盟總部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5年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加盟者一時不察也不知其嚴重性,就一次開齊五年共五張支票繳交權利金予總部。但加盟總部在加盟者開店二年後倒閉,負責人遠避他方,加盟者取不回支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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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111 發表對:6111 回應
加盟連鎖經營實務上,有不少「空殼」的加盟總部,乍聽之下其經營理念、教育訓練koowhow經營技術轉移皆是頭頭是道。從談話和表面看,完全看不出有任何一絲 絲問題。但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 開店後才發現,許多該總部負責人所提出的營運模式卻是「未來式」不是現在式、教育訓練koowhow經營技術轉移課程「 形同虛設」,甚至 出現到現場實習是去總店內做免費臨時工,學不到技術只學皮毛的 離譜情形。而更可悲的是,通常說的多、做的少這類型加盟總部,大多數資金不足、人力有限、制度不健全,每天光處理現有加盟連鎖營運事務就已經焦頭爛額,根本沒有任何餘力和資金可以改善總部 運作機能、培訓人力、實現未來營運模式!

因此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前務必要清楚想要加盟對象,也要去加盟分店打聽其他加盟者的評語和意見瞭解所謂的經營理念、教育訓練體系,會不會只是一句空話或是形同虛設?

回應編號:6109 發表對:6109 回應
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書面說明資料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未充分揭露加盟相關重要交易資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各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12月14日第1049次委員會議決議,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下稱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公平會為維護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於100年6月7日發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下稱加盟規範說明)。對於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前揭加盟規範說明已例示加盟業主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但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在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卻未揭露以上資訊,不利於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又計有1,600家以上的加盟店已加入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的加盟體系,其招募加盟行為也對不特定交易相對人造成影響,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公平會呼籲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相關資料與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重要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的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回應編號:6108 發表對:6108 回應
加盟簽約當然要注意維護日後經營的權益,因此加盟合約內容是否有列出下面事項約定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不可小看。

一、簽約對象是公司法人還是和公司負責人簽, 亦請加盟總部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標註冊證書等確認無誤再簽。
二、請加盟總部明確列出加盟前和加盟後所有要支付費用名稱像目及金額。
三、供配貨方面在訂貨、補貨、換貨、退貨及配送貨方式或者貨款繳付方式,規定和須配合事項
四、商圈保障方面對保障商圈的範圍究竟有多廣,有沒有規定得清清楚楚
五、競業禁止條款,會不會太嚴苛。
六、違約金方面。
七、概括條款方面, 合約中若有「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管理規章辦理。」或類似條款,最好要求將管理規章附在加盟合約內且要蓋好騎縫章,以成為合約的附件之一。
八、加盟臨時解約終止和續約時,有無詳列加盟關係臨時解約之相關條漸和懲罰賠償規定,加盟終止和續約時相關條件和規定。
九、加盟爭議糾紛的處理管道和方式 。若條約中有加盟者要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內部調解委員會調解。加盟開店創業者應先瞭解調解內部委員會是由那些人所組成?有無公正和公平性若無還是建議刪除該條款,才不會到時偏坦加盟業主,而不利於加盟者。

回應編號:6107 發表對:6107 回應
加盟連鎖總部供配貨上,會暗含哪些加盟陷阱?會不會是一引君入甕的陷阱,一簽約就將你套牢的加盟陷阱加盟開店創業者又要如何看破這些進配貨加盟陷阱的所在?
 
加盟開店創業者挑選加盟總部時,可留意下列事項 :
1.加盟連鎖總部在產品和原物料上的品質能不能提出保證?
2.加盟連鎖總部在產品和原物料上價格方面有些優劣勢,有沒有先低報進價成本虛增利潤吸引你加盟?
3.加盟連鎖總部若宣稱有中央工廠或配貨中心,就要堅持要參觀中央工廠或配貨中心工廠或倉庫以瞭解其規模和運作模式?
4.加盟體系配送貨方式或者貨款繳付方式,你充分瞭解意嗎?
5.瞭解加盟體系在訂貨、補貨、換貨、退貨方面有什麼規定和須配合事項?
6.瞭解加盟總部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經加盟者同意,逕行修改進貨條款
7.加盟合約有沒有規定加盟連鎖總部,不能隨意調整產品和原物料上價格和改變訂貨、補貨、換貨、退貨規定的運作方法?

總而言之加盟開店創業者要在簽約前就要與加盟業者針對進貨條款多溝通意見,且多找機會親自多多去加盟分店瞭解打聽已加盟者對經營後的成本和獲利狀況,充份瞭解進貨條款規定、物料進價成本、物料成本營業額佔比,且瞭解和加盟業者彼此的認知共識是否一致,且將所有允諾事項明顯在加盟合約上詳細條列,以免掉入加盟連鎖開店的陷阱中。
回應編號:6106 發表對:6106 回應
加盟創業為許多開店創業者所青睞,但由於連鎖加盟市場現行的規範以及發展還不是很健全,故加盟開店創業過程中還存有不少陷阱,加盟開店創業者一不慎不但賺不到錢,有時連基本的權益都難以獲得保障。

商圈保障來論,通常稍有制度的加盟體系為保障同一品牌連鎖加盟店不會互相爭搶客源,會定有在某一商圈範圍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的商圈保障條款。 因此加盟開店創業者除要在簽加盟合約加盟前就應對保障商圈的範圍究竟有多廣,一定得搞得清清楚楚外,還要注意,一般而論商圈保護範圍越廣,對於加盟者當然越有利,然加盟連鎖經營實務上卻不一定是如此,以保障商圈1公里來說,如是半徑500公尺畫圈,商機就遠遠不如,店點所在往較多人流動線方向的上游延伸1公里,如此才是充分掌握商圈客源,避免客源有被前面同一連鎖加盟品牌店家截走的可能。

回應編號:6102 發表對:6102 回應
展x庭公司於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經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 展x庭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向加盟開店創業者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展x庭公司於網頁廣告上刊載「免加盟金」廣告不實及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2月7日第1048次委員會議通過,展x庭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展x庭公司)於網頁廣告上刊載「免加盟金」,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展x庭公司未於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展x庭公司於「Yahoo!奇摩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外,展x庭公司提供予加盟店之加盟合約書、開店費用估價、網站資訊等書面資料,並未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載明「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之內容。前述資訊為有意加盟者評估該加盟品牌之成長性、品牌內競爭程度、品牌穩定性之重要交易資訊,展x庭公司未於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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