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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租店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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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218 發表對:218 回應
簽約—租屋之前不僅可如上樓所說可以要求幾天裝潢期在開始計算租金,也可以爭取粉刷、照明,甚至裝潢等,要求房東共同來分攤;若是裝潢金額相當高且已確定自行負責,簽約時一定要加長簽約時間才划算如5年以上。

一般較有規模的加盟連鎖業者在找到理想店面時,常一簽租期就是在5年以上。
回應編號:207 發表對:207 回應
通常租店面時可以事先向房東提出7~10天的裝潢期
在裝潢期過後,才開始正式計算租金
一般來講,房東都會答應。
回應編號:153 發表對:153 回應
租屋店時電話連絡後
宣稱為房東,帶我們去看店面且說出租商家下月就要搬遷但不想讓顧客知曉教我們不要問商家
因考慮其地點不錯價格也才三萬元定金5000元
要先收取訂金,在訂金得手之後就消失無蹤,手機關機聯絡不到人了
問商家才知跟本沒有要退租 !
      
回應編號:152 發表對:152 回應
我租了一、二樓的店面但因營運狀況,並無預期中好,為了減輕房租的負擔,在房東的同意後,便將店面很順利的分租出去,減輕房租的負擔

由於還是獲利不佳我們必須搬走,身為二房東,現在正面臨店面分租出去,卻收不回來,和令一房客簽約時間是三年,然而現在租約還不到一半時間,房東要我們可以把一二樓的店面都還給他,但房客發廢幾十萬裝潢,要我賠償 才願意在租約未滿的情況下搬遷,真的是一個頭兩各大.
回應編號:141 發表對:141 回應
店面租約簽十年且未到期,但房東將店面轉賣予新房東,新房東要自行營業 ,我可以不搬走嗎?

依照法規規定解釋,民法第425條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屋人只要證明有租約即可,但如未定期限或租約逾五年,而未經公證者就不受上述條款保護

建議承租人,將租賃契約簽定在五年以下的範圍內。如一定要簽較長期合約最好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回應編號:140 發表對:140 回應
租約未到期,但我要結束營業,我可以搬走嗎?

依照法規規定解釋,租賃定有期限,不許雙方當事人於期限前任意終止租約。但如事前雙方有文書上或口頭上約定即可 。另如因承租人死亡,也可終止租約。若承租人於租約未到期即搬走,需支付違約金或補足未到期租金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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