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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76 | 發表對:5876 回應 | ||
店家絕對不能直接認定消費者是竊賊,更不能私自搜查贓物,以免勿觸法律。 日後警方從竊賊身上或是之後從銷贓的管道找回來的話,法院或檢察官會主動發還給你,如果未發還給你,你就可詢問是否當做證物留存,若不是當做證物留存即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一八條第一項請求即行發還。 扣押之贓物,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一八條第一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一四二條(扣押物之發還)第一項的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而已被銷贓出去找不回來的財物,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民事求償,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向被告主張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上慰撫金的請求權。勝訴判決後,就可向竊賊住所的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屆時就可對竊賊所有財物進行查封拍賣,你就可以拿到錢啦,至於能不能完全補償你的損失,這就得看竊賊的財產狀況。 |
回應編號:5063 | 發表對:5063 回應 | ||
剛開店東西常常失竊,我老板想一方法在店內貼一警告牌,上面寫著:「凡偷竊者一律罰款百倍,並送警處理,絕不寬貸。」 結果好像沒有用東西還是常常失竊,老板想出一妙招 將警告牌改為:「凡檢舉他人在店内偷竊有功者,一律重賞10倍酬謝。」 ,東西失竊情況頗有改善。 |
回應編號:4600 | 發表對:4600 回應 | ||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消費者十萬元。 ps:請用力的傳,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
回應編號:4599 | 發表對:4599 回應 | 觀看:4599回應共1筆 | |
店家業者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可以合理懷疑請顧客配合,絕對不能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不能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若有損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
回應編號:4314 | 發表對:4314 回應 | ||
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自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 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 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
回應編號:4058 | 發表對:4058 回應 | ||
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板橋一家鵝肉店的老闆遺失兩支上萬元手機,懷疑是剛路過的學生偷拿,因此跑到學校要可能渋嫌的學生排隊倒出書包讓他檢查,最後店家老闆沒搜到遺失兩支上萬元的手機,鵝肉店老闆事後雖然已經道歉,但學生家長知曉後對該店家當時的處理方式,認為相當不妥。 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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