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經營可說是愈來愈普遍了,加盟連鎖業者多少都有一些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經營業者為恐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外流形成競爭對手,因此會在加盟合約內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在解約後兩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否則加盟開店創業者即違「競業禁止」約定須依約賠償。
以下有二「競業禁止」訴訟案例
源士林總公司認為吳姓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在學會煮粥功夫後,以健康、周轉不靈為由停業,
再以原址頂讓為
由另找人成立「西門町牛肉粥」品牌原址重起爐灶,因此源士林總公司提告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違反競業條款,要求懲罰性賠償60萬。
此違反競業條款訴訟案,士林地院法官在審理這件加盟店經營訴訟案,認為「西門町牛肉粥」商品與「源士林粥品」有所區隔,且源士林粥品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頂讓後的「西門町牛肉粥」粥品店與吳姓加盟者有關,因此裁定未違競業禁止,判加盟開店創業者勝訴,源士林總公司敗訴。
另一違反競業禁止訴訟案,加盟者與「岩燒餐廳」簽約,在天母成為「岩燒餐廳」加盟店,加盟合約內載明加盟店及其店內員工在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終止三年內不得經營相同性質的競業禁止約定。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的加盟店前總經理雖已離職,但離職前職位為該公司主要幹部,仍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不得在離職後經營同性質的餐廳,因此判加盟開店創業者敗訴,加盟者及其負責人必須依約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一千三百十二萬五千元。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連鎖經營實務運作上,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時應留意競業禁止」條款內文,是否公平合理,以免在解約或離職後還要受其約束。
以下是
開店商家&加盟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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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加盟台糖白甘蔗涮涮鍋連鎖火鍋店業者在終止加盟合約後,以女兒名義另外開了一火鍋店,連鎖火鍋店業者認為這行為已經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規定,也已經排擠和其他加盟者要加盟的意願及簽約的機會,因此加盟總部控告對方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約定」,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不得開設、投資或指導第三人開設或投資火鍋店。
本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加盟總部為保障經營利益、減少競爭對手,在和加盟者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加盟合約)中,有競業禁止約定,約定在加盟合約終止兩年內,不得經營涮涮鍋等相類似工作,且不限地域,此舉完全剝奪被告工作權,已經超過必要手段,也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台北地方法院判(原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加盟總部的競業禁止條款違反公序良俗,駁回(原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加盟總部(原告)的情求。
加盟合約有利的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加盟合約載明加盟總部和加盟開店創業者間一切權利義務,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譬如大多數加盟合約內都會有一條有關加盟分店要頂轉讓條款約定,
有的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也就是當加盟開店創業者日後要頂讓轉賣加盟分店時,有人出價願意盤頂時,因加盟總部有第一優先購買權,所以加盟者須主動詢問加盟總部是否願用同樣的金額,買回加盟分店的權益。或是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在未經加盟總部書面同意下,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視為侵權”也就是必須先經總部同意才可轉讓,以上這些合約約定看似合理,但加盟者在簽約前應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要頂讓,這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確定要加盟開什麼樣的店後,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頂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優先購買權條款”及“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總部應該在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同意轉讓,避免日後轉讓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因為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就被加盟總部強調「加盟講究一致性,因此加盟合約是一定型化…」或是「先簽約再說」,這種說法說服了,並且注意保存各種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時,不讓自己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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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加盟體系為確保總店的營運利益,也為了防止昔日盟友日後變成競爭敵手,都會在加盟合約中設有競業禁止條款,也就是在某個年限之內,不得再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或行業的限制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會因開放加盟而導致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外流,要求加盟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基於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設下競業禁止條款無可厚非,然競業禁止期間若太長且區域過於廣泛,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若競業禁止期間太短,又恐會影響加盟體系的營業權益。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以目前所發生案例加盟競業禁止而言,某加盟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三年,然被加盟者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該加盟體系適度地將三年期限改為一年。另一有關加盟競業禁止法院判決案例,法院雖承認競業禁止可限制到3年,但前題是要有其公平性,加盟體系相對也要提出配套補償才行,以免影響加盟者日後的生計。
依據上述所發生的加盟競業禁止案例在簽訂加盟合約時,有關競業禁止保護條款內容,對於禁止期間友多久和區域範圍有多大,加盟者應充分瞭解考慮清楚外,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加盟開店創業者自己努力積極去爭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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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加盟連鎖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加盟連鎖業者為保護商業機密、專業人才和技術,會與與加盟創業者簽競業禁止條款,也會和店內員工簽訂於離職解約後一段期間不得在營業項目,
相同或是從事相關類似的工作,以保障本身競爭力的競業禁止條款。 然於99年7月台北地院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的案例,頗值得服務業業界與加盟連鎖業做一擬定競業禁止條款時的實務參考案例。
「鴻海精密」手機部門的林姓資深經理,跳槽到大陸的一家電子公司,鴻海根據林姓員工當時雇傭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內容約定員工承諾保證自離職後一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鴻海及其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或業務有關的事務相競爭之行為。認為林姓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林經理給付返還包括獎金、股票紅利在內共168萬元的違約金。
此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於99年7月法官認為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員工離職後連房仲、司機都不能做,嚴重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已不當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判決鴻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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