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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饗食天堂」爆發疑似食物中毒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6月13日針對饗食天堂京站店衛生稽查結果,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及第31條第2款規定,處分新臺幣6萬元罰鍰。另抽驗41件食品及環境檢體,經送該局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 包括3家分店(明曜店、京站店、信義店)之5件生蠔,檢驗報告京站店生蠔未檢出食品中毒菌,但衛生標準(大腸桿菌群,標準:1000以下)不符規定,已通知限期改善,擇期複抽仍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1款處分新臺幣3-15萬元整。

食品中毒事件之發生據統計數據一半以上的食物中毒,因溫度與濕度之故,多發生在每年7到9月的三個月內,多肇因於「生、熟食交互污染」、「冷藏及加熱處理不足」及「食物調製後於室溫下放置過久」、「烹調人員衛生習慣不良」、「調理食品的器具或設備未清洗乾淨及水源被污染」等因素,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為預防類似食品中毒事件發生,餐飲店家應確實將食材充分煮熟,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遵守「清潔」、「迅速」、「加熱或冷藏」及「避免疏忽」等四大原則;且應特別注意衛生管理,建立員工的飲食衛生意識和加強衛生訓練與管理。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
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
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
、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前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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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饗食天堂食品中毒案件第1波檢驗報告及後續辦理情形

針對饗食天堂京站店衛生稽查結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於今日(6月13日)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及第31條第2款規定,處分新臺幣6萬元罰鍰。另信義店及明曜店經初查結果有若干衛生缺失,將於改善期屆後進行複查,並依法處辦。另抽驗41件食品及環境檢體,經送該局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目前已簽發之6件檢驗報告,皆未檢出食品中毒菌及諾羅病毒。

本次採集之41件檢體,包括3家分店(明曜店、京站店、信義店)之5件生蠔,檢驗報告京站店生蠔未檢出食品中毒菌,但衛生標準(大腸桿菌群,標準:1000以下)不符規定,已通知限期改善,擇期複抽仍不符規定,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及同法第33條第1款處分新臺幣3-15萬元整。另明曜店生蠔未檢出諾羅病毒,其他分店生蠔尚在檢驗中。

目前衛生局接獲正式通報人數累計62人(京站店35人、明曜店12人、內湖店1人、信義店14人)。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7。以上資訊,可上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或上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查詢相關訊息。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0407 發表對:10407 回應 觀看:10407回應共1
高雄市衛生局抽查7間連鎖牛排館,發現其中兩間的美國牛肉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依現行食品衛生法規定,就是不得檢出,然我家牛排中華店驗出1.7PPB,貴族世家岡山店達2.935PPB,而且兩家問題牛排都出自於同一間進口商樹森公司,再由中盤商批發給店家販售。

知名平價連鎖牛排館被查出牛肉含瘦肉精,各地方政府紛紛加強稽查查驗強度,牛排館、牛肉麵小吃燒烤店和牛肉相關經營業者如沒做好自主管理,若「明知」產品含有瘦肉精而去販賣、輸入,依違反現行食品衛生法第11條規定,爰引現行食品衛生法第31條規定可開罰6萬至6百萬罰鍰。


阿甘建議牛排館、牛肉麵小吃燒烤店和牛肉相關經營業者加強下列自主管理:

1.店內若有販售牛肉,都應嚴格控管來源,及處理各種生肉的過程;且將牛肉來源及檢驗報告貼出,讓客人免除疑慮安心消費。應在官網、官方部落格與臉書粉絲專頁張貼表示,「本公司僅供應紐西蘭、澳洲之牛肉,請消費者安心食用」;另將牛肉來源及檢驗報告亦貼出,讓客人免除疑慮安心消費。

2.如有向已公佈含有瘦肉精牛排進口廠商批進貨,要趕緊向含有瘦肉精牛排廠商退貨並且保留好退貨單相關憑證(證明),如有需要,要向消費者強調問題牛肉已經全數退貨下架。

3.牛排館、牛肉麵小吃燒烤店和牛肉相關經營業者應主動積極透過菜單menu內容、桌上小立牌店內外pop或者店內公告或是在店內外最明顯處貼出店內所使用牛肉來源,或是提供政府的檢驗證明,且要主動積極再三向顧客提出牛肉來源,保證牛肉來源,積極告知顧客牛肉來源如為紐西蘭、澳洲之牛肉,讓顧客安心點餐食用。

相關法律法規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
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
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
、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
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
    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
    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
    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
    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
    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
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
、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
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回應編號:10534 發表對:10534 回應
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 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 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 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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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提醒 颱風天出勤宜加給工資

 中颱「天秤」逼近,颱風假再度成為關注焦點。8月初蘇拉颱風襲臺後,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共收到21件颱風假陳情案,其中又以雇主要求勞工颱風天出勤最多,佔陳情案一半以上,其餘尚有勞工颱風天未出勤者無給薪、要求勞工改請事假或特別休假等。勞工局強調,若雇主因業務性質所需,有使特定勞工於颱風天出勤之必要,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另「宜」(即建議性質)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車或通勤津貼等適當協助。至於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請假,則涉嫌違反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勞委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屬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勞工如因此未出勤,該日工資宜不扣除。至於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除了當日工資照給外,勞工局建議基於照顧勞工立場,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上述事項也應先透過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加以明定,以免相關爭議影響勞資和諧。

謝政達更進一步指出,如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局最後提醒,遇有颱風等天然災害時,若各地方政府通報停班,雇主應本於體恤勞工立場,應盡量避免勞工於颱風天出勤;如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萬一上下班途中或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雇主仍然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雇主或勞工朋友如對相關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有所疑問,也可逕電1999或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勞工局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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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不上班不得扣全勤或不利處分

颱風來臨時,依勞委會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協商,勞工局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另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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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服務業雇主可不給薪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颱風天餐飲外送若肇災雇主處三年以下徒刑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希望颱風天民眾儘量不要叫外送「不要將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勞工朋友的危險上」,同時也提醒經營業者要特別注意外送員工安全,否則造成職災事故,一定從嚴議處。

勞工冒險外出工作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外送服務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連鎖業者85度C和達美樂披薩,依各地風雨或淹水狀況會暫停外送服務,不會讓員工冒險提供外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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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僕餐廳」可否為了配合動畫、卡通主題,只僱用長相甜美的年輕美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16日)舉辦「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專題論壇」,直接挑戰特種行業徵「女公關」、「媽媽桑」、「伴唱公主」或「少爺」是否涉及性別歧視?

鄭津津教授提到,「女僕餐廳」,提供消費者體驗享受女僕役服侍,因為與一般餐廳不同且是「表演性質」主題餐廳,雇主可主張「真實職業資格」及「營運需要」等理由,而針對求職者有所限制。經營實務上如強求女僕餐廳業者於招募人員時必須完全不限任何條件,並且對於所有求職者開放,此係違背現實亦不合理,應視雇主營運需要而做規範。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或是開店經營業者,創意創新,並非只是在商品上和裝潢風格上的不斷創新而已,更在於經營觀念、品質和服務等層面的創意創新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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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女僕餐廳是否就業歧視?勞工局論壇凝聚共識

特種行業徵「女公關」、「媽媽桑」、「伴唱公主」或「少爺」是否涉及性別歧視?「女僕餐廳」可否為了配合動畫、卡通主題,只僱用長相甜美的年輕美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16日)舉辦「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專題論壇」,直接挑戰上述議題,也對「同值同酬」及「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職場性騷擾」,邀請學者專家深入探討。


國立中正大學鄭津津教授表示,「女僕餐廳」與一般餐廳最大之不同點在於,提供消費者體驗古代貴族或是現代富豪方能享受之僕役服侍;鄭津津認為,「女僕」服務方式是一種表演,因為是「表演性質」主題餐廳,雇主可主張「真實職業資格」及「營運需要」等理由,而針對求職者有所限制。


不過與談人黃淑琳律師則提出不同觀點,例如某位「花美男」願意男扮女裝,或是具有娃娃臉的成年女性,雇主如果拒絕他們的面試,是否構成就業歧視,值得深思。


此外鄭津津教授亦提到,有高達35%的公司老闆或人資主管在面試新人時會參考面相及「星座」,甚至有些公司行號在刊登徵人廣告就直接寫明「某某星座勿試」,但因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係採列舉式規定,造成在法律適用與解釋上產生許多困難,雖有就業歧視之實,卻難以認定違法。


至於酒店等「特種行業」招聘,因有其經營上之特殊性,中正大學周兆昱教授認為,如強求業者於招募人員時必須完全不限任何條件,並且對於所有求職者開放,此係違背現實亦不合理,應視雇主營運需要而做規範。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雖然論壇對於女僕餐廳、星座限制及特種行業招聘等未有明確結論,但因女僕餐廳、特種行業受僱者多以女性為主,本屬容易發生就業歧視及勞動條件爭議的行業,勞工局有必要預作研議,並以行政指導要求改善,至於是否構成就業歧視,仍應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個案認定。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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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女僕餐廳後美女內褲餐廳更吸睛

日本餐飲業者推出女僕餐廳成功迎合宅男口味,吸引一堆宅男上門消費後,日本餐飲業者又推出創意奇招,這次作風更大膽前衛更吸睛,開起美女內褲餐廳。

「美女內褲餐廳」主打就是女服務生都只穿著內褲替客人服務的創意,只要一進到店內,就會有美女服務生穿著小內褲幫客人點餐和送餐服務,露出修長大腿的美女服務生,近距離貼身幫消費者服務,宅男消費者來美女內褲餐廳不但可大飽口腹之慾,還可讓眼睛吃吃冰淇淋大飽眼福,來店消費還會附贈有特殊內褲的小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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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女僕餐廳變身為女管家餐廳

臺灣最早的第一家女僕餐廳於93年開幕,至今已有為數相當多的女僕餐廳分佈全省,一般而言女僕餐廳是由年輕美眉店員擔任女僕「maid」,穿著大都仿造19世紀維多利亞女王時期的女僕穿著,女僕餐廳與一般餐飲業最大的不同在於提供消費者一體驗舊貴族或資產階級享受僕役服侍的獨特消費體驗。

日本最近出現了一家與眾不同的女僕餐廳,女店員刻意排除年齡門檻,從二十幾歲到七十幾歲都有,店內迎接客人的女僕,已非一般女僕餐廳常見的年輕美眉,而是化身為女管家的歐巴桑,這家女管家餐廳的歐巴桑展現出高雅有教養的談吐和舉止,給消費過的客人留下美好且深刻的印象。

宅男新聖地性感秘書網咖店

日本餐飲業者推出女僕餐廳成功迎合宅男口味,吸引一堆宅男上門消費後,日本漫畫網咖連鎖店業者也在有「女僕咖啡」聖地之稱的秋葉原推出創意新招「性感秘書網咖店」,標榜全日本第一家以「性感秘書」服務為主軸,要成為宅男們前往的新聖地。

性感秘書網咖店店內服務生全都打扮成一流企業的秘書造型,且都是身穿黑色西裝外套及膝蓋以上30公分的超迷你短裙的20幾歲性感辣妹,當顧客一進店門,就有一群女秘書迎客光臨,然後女秘書曲膝彎腰提供免費擦鞋服務,還能與客人們閒聊。性感秘書網咖店店內硬體設備也很講究,強調「單人隔音房」,即使在網咖內觀看成人影片,也不必擔心隔牆有耳。

辣妹加攝影機是提高來客率祕密武器

美國有一家以泳裝辣妹為店員的咖啡店,這家咖啡店店內裝設有多部監視攝影機,監視攝影機不僅有防範竊賊的功能外,而且還是一吸引消費者上門消費提高來客率的祕密武器。

這家咖啡店老板是用監視攝影機錄下店內泳裝辣妹服務生服務客人的互動情形,之後咖啡店老板再將這些美美照片和影片上傳到網路,做為咖啡店店內的宣傳廣告,以吸引更多消費者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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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適的窩抱抱店抱一小時近2千元


 一美國女大生,認為只要擁抱數分鐘有助於紓壓和消除煩惱長達5天,突發創意開了一家取名為「舒適的窩」的「抱抱」店,顧客付費後換上鬆軟的衣服,就可讓客人跟她在床上一對一的相擁而躺,擁抱時段每1小時收費60美元(約1800元台幣)。

客人若因抱抱而有生理反應,是很正常,但絕對不准有進一步行為,因此禁止性行為,強調所有身體接觸絕無性愛,親友們會在附近保護她,以防顧客霸王硬上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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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手制服辣妹店超吸睛

越來越競爭的餐飲市場,怎樣吸引客人成了餐飲店老闆的最大問題,有不少餐飲業者推紛紛出以穿著特殊服裝的辣妹來當活招牌,吸引客人上門消費的促銷招術

高雄傳出有飲料店因穿水手制服妹當噱頭,不少消費者衝著清涼養眼的制服妹去消費,業績硬是往上衝成長三成佳績的成功促銷訊息。台中市大智路、復興路口短短100公尺擠進超過20家冷熱飲料店,有新開幕飲料店業者也靠辣妹招人氣,白衣藍色小短裙,清純可愛的女高中生穿著水手服,成功打響開幕的第一砲。

餐飲業者表示:店裡的服務人員穿著可愛的水手制服,不僅模樣俏皮可愛,易引發消費者對制服妹的好奇跟聯想,而且店員穿制服看起來也會比較有專業感。

辣妹猛男裸體清潔公司一開張就忙翻天

捷克一女大學生突發創意創辦一家「瘋狂清潔工」公司(Crazy Cleaners),以提供「裸體清潔工」服務為宣傳號召。男客戶可請辣妹清潔打掃做家事,女員工會依顧客要求穿著性感內衣、比基尼、上空,甚至客裸體替顧客清潔打掃,但強調他們的工作內容是「純打掃」,不出賣肉體服務,不跟客人做性服務和交易。

男生喜歡欣賞火辣身材,女生喜歡欣賞壯碩猛男,因此「瘋狂清潔工」公司(Crazy Cleaners)也提供女客戶可請猛男到家做家務的服務,收費皆是以小時計,每小時150英鎊(約7313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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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希望颱風天民眾儘量不要叫外送「不要將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勞工朋友的危險上」,同時也提醒經營業者要特別注意外送員工安全,否則造成職災事故,一定從嚴議處。

勞工冒險外出工作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外送服務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連鎖業者85度C和達美樂披薩,依各地風雨或淹水狀況會暫停外送服務,不會讓員工冒險提供外送服務。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要負起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相關法律條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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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強風豪雨中餐飲外送易肇災,安全防護不可少

餐飲外送是都會地區新興的服務工作,但在極端氣候下,外送人員相較於一般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強風豪雨時如執行外送勤務,發生交通事故之機率大增。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重視及加強外送人員之安全防護事項如下:
(一)只要政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應避免讓外送人員於強風豪雨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執行外送勤務。
(二)如有必要出勤時,應提供更安全的交通工具,避免以機車作為外送勤務之交通工具。
(三)新僱或在職之外送人員,應使其接受適當且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雨天騎乘機車應避免緊急煞車而發生事故)。
(四)加強外送車輛之可見度(如加裝反光片等),避免其他車輛追撞。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強調,颱風天連大眾交通工具都會停駛,餐飲外送員卻多以機車送貨,實在太危險了,若事業單位在強風豪雨中仍使勞工冒險外出工作致發生重大災害,將依法究責,決不寬貸。同時籲請民眾,盡量不要在颱風期間利用外送服務,以免將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基層勞工的危險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回應編號:10483 發表對:10483 回應
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刊載「買三層套餐 送雙層?或華堡系列套餐」廣告,經公平會調查,家城公司漢堡王於活動期間,有相當數量漢堡王門市未依廣告表示提供加贈品項之選擇,實際係限制加贈項目,例如消費者選擇搭配贈送華堡套餐時,於部分門市僅得選擇原味,或於部分門市僅得選擇原味或辣味,無法選擇搭配其他口味華堡套餐,就其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賣場商品相符外,還應注意其實際提供贈品情形要與廣告表示相符,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小吃開店創業加盟電子市集--目標為華人開小吃店者打造一加盟創業及租售頂讓店的專業開店網站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漢堡王廣告不實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13) 日第1075次委員會議通過,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家城公司) 刊載「買三層套餐 送雙層?或華堡系列套餐」廣告,就其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家城公司100年12月1日至9日於漢堡王網站及100年12月5日於UPAPER刊載「牛肉堡 長期放」廣告,內容為「12月1日起,連續9天,每天16:00以後 買三層套餐 送雙層或華堡系列套餐」,下方並載有「華堡系列套餐限:原味華堡、辣味華堡、川式麻辣華堡、台式嗆辣華堡,以及德州辛辣華堡」等語,予人印象應為於活動期間至漢堡王門市購買三層套餐商品,得選擇加贈雙層?套餐、原味華堡套餐、辣味華堡套餐、川式麻辣華堡套餐、台式嗆辣華堡套餐或德州辛辣華堡套餐等品項。

然經公平會調查,家城公司於活動期間,有相當數量門市未依廣告表示提供加贈品項之選擇,實際係限制加贈項目,例如消費者選擇搭配贈送華堡套餐時,於部分門市僅得選擇原味,或於部分門市僅得選擇原味或辣味,無法選擇搭配其他口味華堡套餐,其實際提供贈品情形已與廣告表示不符,而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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