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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856 | 發表對:6856 回應 | 觀看:6856回應共73筆 | |
一頂店者頂下一間店後,因前讓店家老闆那時一再強調業績佳每月可月入幾十萬元沒問題,且原店家為取得頂店者信任,調出一日營運帳冊資料予頂店者查閱,證明其所言無欺。頂店者查閱後認為有利可圖下和對方議價簽約成交,頂下店續經營後,留用原來的所有員工並維持既有的品牌及經營模式,但發現不賺反而是虧損累累;直到後來有員工離職時講出原老闆造假帳冊營收灌水以取得頂店者信任,頂店店家一怒下控告前店家詐欺及涉嫌偽造文書。 |
回應編號:5000 | 發表對:5000 回應 | 觀看:5000回應共18筆 | |
店面改組或更換負責人轉讓時,依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釋,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預告終止契約,並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以保障勞工權益。 |
回應編號:79 | 發表對:79 回應 | 觀看:79回應共3筆 | |
我和我的好朋友一起去頂一家漫畫小說店,因我們兩對小說漫畫 流行趨勢及出版到那裡都很清楚,從桃園開車到三重看看這家出讓漫畫店, 書本滿齊全就決定可購買起初對方開價45萬我們出價40萬,對方也很快答應, 但因店面裝潢作業不及無法立即將書本移回店面所在,故將書本留至在 漫畫店內等至裝修完畢再來載運,回去後直接上架處理 但幫回開始整理完後,才發覺最新書籍完全都沒有, 另有些熱門小說漫畫整套失蹤 ,也有些漫畫書籍號碼不連貫, 跟我們當初看的書完完全全不一樣,聯絡對方已經店去樓空, 詢問屋主屋主說契約書已經丟棄,無法找到對方 我想這位漫畫店老闆在我們和他談好價格後,已經將新書及流行創銷書賣掉, 但因書本有二萬五千本,故我和我朋友很難察知 好在現今生意還不錯否則我不知如何面對我好友 |
回應編號:11317 | 發表對:11317 回應 | 觀看:11317回應共14筆 | |
除此之外,若是頂讓店面,應留意店面未來租金調整的幅度,確認房東的真實身份,如果發現讓店者本身就是二房東,須留意是否經產權房東同意轉租。 若店面有增建範圍,須就增建物遭拆除,造成損失賠償和租金等事項達成一共識,且將共識部份以書面條款詳細載明於租賃契約中。若店面使用範圍內含公共使用面積,譬如騎樓與地下室等附屬建物,頂店承租方應請店面房東確認所有住戶均同意已約定使用面積由店面房東所使用後再簽約。且為求確保租屋期限及日後經營權益,最好把租屋和頂讓契約拿去公證,未來若有爭議糾紛,公證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將可提供確實的保障。 |
回應編號:10423 | 發表對:10423 回應 | 觀看:10423回應共2筆 | |
景氣不好,開店商家結束營業或轉讓給人,存貨或者是生財器具記得要向稅捐機關申請「報廢」,不然稅捐機關一律認定為「銷售行為」,照樣要課5%的營業稅率。 營業單位解散或停止營業時,將所剩下的貨品或者是生財器具拿來頂讓、償還抵押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或者是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稅捐機關一律視為銷售貨物,照樣要課以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率,除非營業單位是申請報廢,如果營業單位申請報廢,稅捐機關也會派員到現場去察看貨品。 發生於98年4月補稅案例,台北市一家公司用營業用車輛當抵押品,跟銀行貸款,這家公司因繳不出貸款,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這些營業用車輛後,國稅局通知這家公司需要補繳營業稅。該公司負責人認為不合理,公司都已經停止營業一段時期,沒銷售和讓售行為,連貸款抵押的車輛都被法院拍賣,根本沒所得,不能算是銷售行為,不應繳營業稅,不過,國稅局回函中提及依規定仍要補稅。 |
回應編號:81 | 發表對:81 回應 | 觀看:81回應共1筆 | |
頂或讓店面 我有自己的看法,你參考看看,一般人讓店面常說營業額佳, 出國急讓 ,大大半是屁話, 景氣好的時候機率或許大一點 ,在做這家店之前,我也看了兩百多家店面 ,如果你看的夠多你就知道我所言不假,而大部份讓店面的人總想回本,甚至再賺一點, 其實我覺得讓店面就是認賠殺出, 不管你之前是賺錢還是賠錢, 否則頂店的人自己開一間自己買器具就好了,何必頂店 ,就像賣房子的人,你不能拿過去的房價來跟現在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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