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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752 發表對:7752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台北市目前立案補習班共計2,700多家,100年3月1日起市府教育局、消防局、建管處與消保官組成的聯合查察小組,開始抽檢本市補習班,截至5月底止,已抽查140家補習班補習班不合格情形以教師名冊未留班備查、現場未備學生名冊、招生及收費收據不符等班務管理違規計17家、擴大(或縮減)班舍及變更隔間班舍違規7家、建管違規9家、消防違規7家、未開門受檢計6家、已搬離現址計12家。

聯合查察小組將持續稽查補習班,如有違規,將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將依法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消防法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法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建築法第7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    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補習班違規 北市府:嚴查、重罰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與教育局、消防局、建管處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由臺北市法規會任委員葉慶元主持,並於會中報告臺北市各機關查察情形,以保障市民安全。

  法規會葉慶元主委表示,全市目前立案的補習班共計2,700多家,今年3月1日起市府教育局、消防局、建管處與消保官組成的聯合查察小組,開始抽檢本市補習班,有鑑於臺中市夜店火災人員死傷慘重,自4月份起並針對班舍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加強查察比率。截至5月底止,已抽查140家補習班,不合格情形及後續處理說明如下:
 1.班務管理違規計17家:違規原因以教師名冊未留班備查、現場未備學生名冊、招生及收費收據不符,經限期改善並列入追踨後,目前均已完成改善。
 2.班舍違規7家:違規原因包括擴大(或縮減)班舍及變更隔間,經限期改善並列入追踨後,目前均已完成改善。
 3.建管違規9家:由建管處限期改善追踨列管,目前改善完成計8家,1家尚在改善期限中。
 4.消防違規7家:經消防局限期改善追踨列管,目前已全部改善完成。
 5.未開門受檢計6家:對於未開門受檢之業者,會列入隔月複檢,正式發文通知檢查,業者如規避檢查,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6.已搬離現址計12家:其中有8家已完成撤銷立案程序,餘4家正辦理撤銷立案程序中。

  教育局社教科長王永進表示,在未立案補習班的取締及輔導立案上,教育局如接獲民眾反映,均儘速派員稽查並就違規事項進行裁罰。而在輔導立案上,依規定補習班總面積需達70平方公尺以上,其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班舍建築物亦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使用類組等相關規定。去(99)年教育局已分別輔導226家補習班完成立案,另編印「申請設立補習班問答集」供有需要的業者或民眾參考。民眾如果要查詢補習班是否為合法立案,可至教育局的補習班業者資料庫(http://www.bsb.tp.edu.tw/)進行查詢。

  消防局表示,本次檢查有7家違規,不合格項目為滅火器、緊急照明設備、避難器具、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或防焰物品等,目前已全部改善完成。本局將持續稽查,如有違規,將依消防法第37條之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將依法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建築管理處表示,本次檢查發現9家違規,不合格情形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或防火避難設施違規,目前除臺北市私立甜甜圈音樂短期補習班尚在要求改善期限中外,其餘業者均已改善完成。業者如未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改善,將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葉主委另表示,此次聯合稽查另外發現,部分補習班提供學生「信用貸款」,但是業者對於簽立信貸來繳納學費、信用貸款的利率(或手續費)並沒有清楚說明,對於消費者的保障顯然並不周延。譬如學承補習班今年在本市的消費爭議已有8件,多數都有辦理信用貸款問題,臺北市政府特別提醒消費者在與補習班以及銀行締約時應特別小心。

  臺北市消保官室主任陳碧珠提醒消費者,在報名補習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找補習班不要急著付錢」、「契約有攜回審閱5天的權利」、「簽約時要看清楚才簽名」、「簽完約後帶回契約副本」。消費者如有任何補習消費上之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以尋求協助。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7360 發表對:7360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台北市劉毅補習班立案招生挨罰,表明「錢已經準備好,天天罰也要繼續上課」,且反控台北市教育局涉嫌違法濫權,並暗指與補教協會掛勾,同業只要廿、卅萬元即能辦好立案,然 若透過補教協會介紹反而要花上百萬元,並批教育局連開三張15萬罰單共四十五萬,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市教育局表示,准許劉毅英文補習班籌設只代表通過書面審核,仍需邀集消防、建管單位現場會勘,才能確認安全無虞,強調補習班雖經准予籌設,於未經核准立案前仍係未立案補習班,公權力不容挑戰,17日起改採行政執行法,以怠金方式提高罰鍰,最高可罰30萬元,可連續罰,最後不排除採斷水斷電措施。

更多 補教市集 > 補教業違法案例及探討or補教業立案探討or 補教業現況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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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發稿日期:99816日】

【主題:劉毅英文持續違法招生並對教育局不實指控 教育局回應

業務聯絡:教育局社教科    吳美琦科員  0952-655-505

                          趙科長平南  0920-256-261

新聞聯絡:教育局記者室    陳素慧研究員 0930-936-532

臺北報導有關劉毅英文未經核准擅自辦理補習業務,教育局表示其位於本巿中正區許昌街1761址係原「臺北巿私立毅志文理短期補習班」(登記班址:臺北巿中正區許昌街102樓)違規擴大使用班址,經教育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及「行政執行法」予以裁處(如附件),惟期間該班均無任何積極辦理合法改善之具體作為,違規情節重大,教育局乃於99315日處以該班撤銷立案處分。

教育局自9610月查獲前揭違規事項即予列管輔導,該班僅於97212日函報增加班舍改善期程,教育局基於輔導立場予以同意其改善期程。惟至該班99315日經撤銷立案止,無任何改善事實作為,仍逕行違法招生。至今(99)年55日業者始首度送件辦理補習班籌設事宜,因未檢附建築及消防等重要文件,經退請業者補正,遲至99714日補正送件,經相關局處審核於99810日核准籌設,該班目前已送件辦理立案程序,教育局將本於權責依法審查,協助完成立案程序,絕無該班發言人邱俊文先生所言該班創下送件辦理立案文件往返最久之情事。

教育局表示補習班籌設階段僅係巿府相關單位針對申請文件、建築物及消防安全圖面做書面審查,欲完成立案程序,尚需業者依核准圖面進行現場施裝並取得室內合格裝修證明,及辦理公安申報,併同立案各項申請文件,送經教育局會同巿府相關局處辦理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始得依法核發立案證書,該班主張核准籌設即代表班舍安全無虞,實係誤導視聽,教育局強調補習班雖經准予籌設,於未經核准立案前仍係未立案補習班。

教育局表示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均係依據明確之違規事證依法裁處,教育局於9948日迄今均查獲該址係以「劉毅英文機構」具名未經核准擅自辦理補習業務,且均經現場人員簽認無誤,即依「臺北巿政府教育局處理未立案補習班統一裁罰基準」函發該機構公告停辦,並依其業務規模學生數101人以上處15萬元罰鍰,絕無任憑好惡,針對特定個人進行裁罰。

 

臺北巿私立毅志文理短期補習班違規擴大使用班舍大事紀

處分日期及字號

違規事項

處分內容

961017日北市教社字第09637303402號函

違規使用本巿中正區許昌街176樓班舍

糾正及限期整頓改善

9735日北巿教社字第09730802800號函

函報申請增加班舍時程表,訂於971125日報局辦理增班事宜。

同意備查。

97526日北巿教社字第09734878100號函

違規事項未改善

處以怠金10,000元(已繳納)

97923日北巿教社字第09738275100

違規事項未改善

連續處以怠金20,000元(繳納)

971217日北巿教社字第09740428100

違規事項未改善,且無積極改善之具體事實。

連續處以怠金50,000元(繳納)

98311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2542200

將依法處停止招生3個月處分,通知陳述意見

通知陳述意見

98415日府教社字第09831559000

違規事項未改善

處停止招生3個月處分

98420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4054800

違規事項未改善

加重處以怠金10萬元(繳納)

98424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4115700

違規事項未改善

加重處以怠金10萬元(繳納)

9856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4193900

違規事項未改善

加重處以怠金10萬元(繳納)

9856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4291300

違規事項未改善

加重處以怠金10萬元(繳納)

9872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6054800號函

仍有違規招生情事

依限陳述意見

981214日北巿教社字第09840735400

違規事實未改善

處停止招生6個月處分

9928日北巿教社字第09932497500

違規事實未改善

將依法處以撤銷立案處分,請依限陳述意見。

99315日府教社字第09932987100

 

撤銷立案

99413日府教社字第09933575100

該址核有未立案補習情事

公告停辦

99715日府教社字第09937158600

該址核有未立案補習情事

督促業者依法辦理立案之行政指導

99813日府教社字第09937691300

該址核有未立案補習情事

15萬元罰鍰

 

※其違規使用本巿中正區許昌街176樓業已分割數戶,業者於99714日申請於本號、6樓之36樓之5分別設立「臺北巿私立學善文理短期補習班」、「臺北巿私立學智文理短期補習班」及「臺北巿私立學勤文理短期補習班」,經本局以99810日北巿教社字第09934531100號、第09934531000號及第09934266500號函准予籌設。

回應編號:7359 發表對:7359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北縣教育局統計至99年1-7月共計攔檢補習班交通車70輛,查獲18輛違規車輛。為維護學童課後接送交通車安全,持續辦理攔檢補習班交通車,以每週編排3次,每月共計查核12次。

若經動態路邊聯合稽查補教業交通接送車相關規定 ,查獲補習班學(幼)童車違規變更車體之補習班車輛,針對未立案補習班部分,將對照違規招生查獲之事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處以5至25萬元罰鍰;另針對立案補習班部分,逾期未依規定改善,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處以行政處分(停招、撤銷立案)。

以下新聞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為維護學童課後接送交通車安全,本縣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法制局、社會局、教育局、警察局、與交通局共同組成動態路邊聯合稽查小組,以每週編排3次,每月共計查核12次之執行方式持續辦理,查核車輛項目以是否變更車身設備(改裝座椅)、超載、駕駛人駕駛條件是否符合,車輛是否依規定參加檢驗等為主,查核違規車輛由監理所及警察局現場開單舉發。


教育局統計至99年1-7月共計攔檢補習班交通車70輛,查獲18輛違規車輛。為加強本縣補習班學(幼)童交通車的行駛安全,本縣教育局訂定「經專案召回檢驗合格復經動態路邊聯合稽查發現變更車體之補習班車輛後續追蹤輔導標準作業流程」,積極有效管理本縣補習班學(幼)童交通車,對違規補習班加強取締及處罰,並輔導其依「本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學(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申辦交通車,以保障學童乘車安全。


若經動態路邊聯合稽查查獲補習班學(幼)童車違規變更車體之補習班車輛,針對未立案補習班部分,將對照違規招生查獲之事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處以5至25萬元罰鍰;另針對立案補習班部分,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發函糾正並要求函覆本府說明改善情形;若未能限期回覆及改善,本府將定期彙整該補習班違規車輛情形以網路及新聞稿公告周知並持續派員至現場班務抽查,再次限期函覆說明,逾期未依規定改善,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處以行政處分(停招、撤銷立案),為學童接送安全持續把關。


教育局預計於今年9月初開學製作「學童接送車輛安全」宣導布條供懸掛於縣內各國民小學門口,公告「禁止以幼童車載送7歲以上學童及禁止超載、變更車體」等違規項目,若民眾或家長如果發現學(幼)童交通車違規,可隨時向本府檢舉(本縣境內請撥1999或外縣市請撥29603456分機2642至2647)。社教科蘇珍蓉科長並提醒,民眾欲查詢本縣補習班立案及未立案相關資料,可至本縣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LLL.TPC.EDU.TW/)瀏覽。另針對補習班違規車輛之輔導作業流程亦公告於本縣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LLL.TPC.EDU.TW/),供業者及民眾參考,民眾若有不清楚之處,亦可來電洽詢(本縣境內請撥1999或外縣市請撥29603456分機2642至2647),以保障自身權益。

回應編號:7328 發表對:7328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中和市「領袖中心語文短期補習班」日前經媒體披露,某國小六年級黃姓男童因未交英語作業,被該班教師曾海玲連甩七個耳光,案 發後教育局並未接獲該學童家長之投訴,為保障消費者之學習權益及學生之人格權,教育局於6月17日派員前往現場進行班務抽查,以遏止補習班不當管教之情形。

教育局社教科蘇科長提醒所有公、私立學校及補教、托育機構之教師應以其專業、愛心進行管教,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目前坊間少數不肖補教及托育機構經常以「家長要求或同意」、「未有家長反映不妥」為由進行不當管教,教育局鄭重提醒,家長開具之體罰或管教同意書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補教及托育機構不得以此為藉口不當管教學生,倘違反相關法令規範,家長或學生可向本府(電話:29603456)提出申訴(補習班:教育局社教科,分機2645;幼稚園:教育局幼教科,分機2661~2671;托兒所及安親班:社會局兒少福利科:分機3638、3640)。


教育局稽查人員今日前往「領袖中心語文短期補習班」抽查結果,該班大門深鎖且無人應門,似有意規避本局抽查,然針對該班廣告招牌懸掛「安親課輔才藝(國小部)、課輔文理(國中部)」與本局核准立案班名、科別不符,及該班班務之不當管理乙節,本局業於今日函文「領袖中心語文短期補習班」,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且請該班須於6月21日前函覆說明。本局亦將本案情形移請社會局就該班是否違反《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0條予以懲處,違者可依該法第58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局另將於近日內就該班教師不當體罰行為及廣告招牌之設立不實,依相關規定再次進行查處;另亦呼籲消費者應慎選班務運作健全之補習班就讀,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另為保障民眾消費權益,教育局提醒民眾可上「臺北縣社會教育資源網」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回應編號:7280 發表對:7280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24日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育達公司) 於廣告文宣刊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及其學員成績為全國、各區榜首,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育達公司於廣告文宣載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等語,予人印象為育達系列補習班學員於統測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所獲成績為全國第一。經函請育達公司說明,該公司表示係以其他同業文宣所載600分以上榜單人數進行比較,然查該公司統計範圍僅涵括其自行蒐集之補習班文宣,非由公正客觀第三者進行,且依其所蒐集文宣,或僅載有特定分數以上人數,或已表示因版面篇幅所限無法刊載所有人數,尚難作為各補習班所有錄取人數之客觀數據,且該公司亦自承係就600分以上榜單人數推估,並非統計所有錄取人數,爰難產生育達教育事業集團錄取人數為全國第一之確信,可認其廣告表示非屬真實有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育達公司於同一廣告文宣並刊載有個別學員成績,宣稱學員所獲成績預估為全國或各區榜首,予人印象為育達公司依據客觀可信統計資料,於事前就其學員成績為預估宣稱。然經育達公司表示,其廣告表示係參考同業公告榜單、海山高工落點分析表及詢問班內同學就讀學校所公布高分榜等資料,則其所蒐集資料範圍得否作為廣告表示之客觀依據已非無可議,且縱依其所提供資料為據,部分廣告宣稱仍與各該資料內容不符,係屬虛偽不實之表示,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產生誤認,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7023 發表對:7023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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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兒童補習班一江姓女老師,上班8個月後,被補習班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女老師因為有房貸壓力,資遣後馬上依規定向台北縣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但勞工局卻通知她補習班沒幫她投保勞保,她因此就沒有業證明,故資格不符,就沒辦法申請失業補助。女老師認為不合理,因她過去八個月每個月薪水都有被扣勞保費用,故懷疑補習班沒幫她投勞保,但有收取她所繳勞保費用。

此爭議在展開調查後,卻有驚人發現這家知名兒童補習班竟然是在女老師被資遣當日,才開始幫她加勞保,因為她的勞保生效日期和離職日竟然是同一日。

此案兒童補習班雇主如真是意圖規避還收取江姓女老師所繳勞保費用,又沒替員工投保勞保,有詐欺之嫌外,將會受到勞工局罰款外,為了掩飾未沒替員工投勞保行為,未經授權擅自幫離職員工投保勞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有涉偽造文書之嫌,雇主一錯再錯,開店創業者或經營管理者應以此案例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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